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
上理工委[200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设置符合辅导员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职级岗位,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结合上理工委[2007]4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是高校专任教师队伍和高校学生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一般按照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进行聘任和职务晋升。对少数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多年表现优秀、但尚未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根据上理工委[2007]40号文件确定其管理岗位职级(六级、七级、八级),其中六级岗位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10%。
三、为了便于岗位流动,在执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职级任职资历的对接。
1、在竞聘校内党政管理岗位时,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助教、讲师岗位上的任职经历,可视作为管理岗位副科、正科的任职经历。在调往校外党政管理岗位时,可作为管理岗位副科、正科级管理干部输送。
2、享受对应管理岗位职级干部的电话补贴。
四、适用范围
1.本文有关规定适用于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学院从事学生思政工作的人员。
2.本文有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有关规定为准。
五、本文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
主 题 词:学生工作 辅导员 队伍建设 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学校办公室 发文日期:
校 对:刘道平 打 印:陈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