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2007年40号文)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10-10浏览次数:2173

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

 

上理工委[2007]40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4]《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上海市(沪委办发[2006]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参照《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内容,结合原上理工委[2005]4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贯彻情况,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有稳定骨干力量、专兼职结合、动态平衡的辅导员队伍,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的选聘

第三条 按照上海市要求,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15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 200配备,兼职辅导员的配备由各学院(部、所)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会同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确定。

第四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必须是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做到讲政治、懂教育、能敬业、有能力、会实践。

(二)专职本、专科生辅导员主要从优秀的研究生毕业生、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中选拔;兼职本、专科生辅导员可从适合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优秀专业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党员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中选拔。

研究生辅导员由所在院(部、所)党总支和行政委派,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原则上应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可以从研究生导师、优秀专业教师和品学兼优的高年级硕士研究生或在读博士研究生中聘任。

(三)专、兼职辅导员选拔时,应注意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职辅导员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和院(部、所)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情况和相关程序,进行选聘。兼职辅导员由学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共同选聘,实行“公示”制,分别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岗位职责

1、辅导员要以“立德树人”为主要任务,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深入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辅导员要顺应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通过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生活园区建设等途径和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3、辅导员要结合学生发展需求,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等工作。

4、辅导员要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工作任务

1负责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同每个学生谈心一次,定期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或导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2做好专题教育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辅导员要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定期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3、积极参与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工作。辅导员要紧密围绕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参与并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党课、团课”、“军事理论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4大力加强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部、所)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努力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充分发挥班级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作用,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经常召开学生干部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

5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熟练掌握网络基本应用技术,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6大力开展学生生活宿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将育人工作融入到学生宿的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宿区“思想教育、文化建设、行为规范、生活服务”的功能,使学生在宿健康成长。

7扎实开展帮困育人工作。辅导员要掌握贫困学生的基本情况与思想动态,建立贫困学生档案,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帮困助学、诚信教育等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

8开展学生职业发展教育。辅导员要积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9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掌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生命教育,配合学校心理咨询教师做好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校、院(部、所)、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和五级危机干预体系建设。

10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11努力维护校园和谐、安全与稳定。辅导员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

12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辅导员要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积极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等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13加强德育工作研究。辅导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对象与工作环境的变化,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每学期坚持撰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努力实现从“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辅导员的转变。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

第八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九条 严格辅导员岗前培训制度,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日常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辅导员培训所需费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并积极争取社会资助。

第十条 实行辅导员带教制度,对新上岗的辅导员第一学期要安排副处级以上的学生政工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优秀政治辅导员进行带教,并进行总结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依托承建的上海市辅导员培训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包括本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和职业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并纳入校、院专职教师培训计划,享受专职教师同等待遇,有关规定按人事处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德育中心的职责要求,辅导员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积极参与相应的教学与研究活动,使辅导员成为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研究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形成学术梯队。

 

第五章  辅导员的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编制总数,按照上海市教委文件规定的思政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一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相应职务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自行开展本校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工作要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第十六条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辅导员聘任高级职务条件参照《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特点,按照学校管理队伍建设要求,设置辅导员岗位行政级别。

学校专职辅导员行政岗位,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管理,辅导员行政科级岗位数不超过辅导员总编制数的70%,并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科生毕业担任专职辅导员2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的;研究生毕业担任专职辅导员1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行政副科级。确定行政副科级后工作满2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行政正科级。学校按学生思政队伍总人数的10%设置辅导员行政副处级岗位,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经考核,工作成绩优秀者,可报批晋升行政副处级。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如获得市级优秀辅导员荣誉或相当的奖励;或在重大事件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为学校获得荣誉的,经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推荐,学校党委批准,可申请提前晋升行政职务。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锻炼和进修深造。

第二十条 切实做好辅导员的转岗工作。

(一)专职辅导员在校内学生工作系统流动的,行政级别继续保留,工资待遇不变。

鼓励辅导员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之间开展双向的职务流动。辅导员转聘其他岗位的,一经聘任,应同时聘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认定后可转聘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二)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四年或担任毕业班的辅导员工作结束后,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向,可以多方位流动: 继续留任辅导员工作。鼓励优秀辅导员在本岗位继续工作,逐步实现辅导员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 从事校内党政管理工作。学校要把辅导员作为高校党政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并积极向管理岗位输送,行政级别工资待遇继续保留;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分流到教学岗位的辅导员在一年内适当减免工作量; 学校推荐到校外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六章  辅导员的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部、所)双重领导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部、所)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部、所)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不断提高辅导员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使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到位有实效。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

辅导员考核优秀等级(A级)指标单列,按辅导员总数的15%评定。学校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对参评A级的辅导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学院党总支等部门人员组成。

其他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学院自行组织。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实行离岗待聘或进入社会人才市场。对不适应辅导员工作的,合同期满不再续聘,并创造条件让其转入学校其它岗位。

第二十四条 每年学校定期开展优秀辅导员和优秀兼职辅导员的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优秀辅导员优先考虑晋级、挂职锻炼和培训等。市级优秀辅导员从校级优秀辅导员中选拔并公开答辩产生。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六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同时适用于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的工作人员、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专职教师等队伍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

                                   2007613

 

词:学生工作  辅导员  队伍  建设  规定                          

发文单位:学校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7930

    对:李                        印:陈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