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入伍学生有关优待政策如下:
(一)奖励补助
1.批准入伍的学生,入伍前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代偿金额计算,本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批准入伍的学生,入伍期满两年退役复学,按规定由本人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退役复学的本科生每人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从2012年起,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按照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4.从2011年起,对服役期满退役、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5.入伍大学生退役后由部队发放退伍费。
6.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给予24个月社保补助金。
7.入伍前和退伍后,学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和视力手术补贴。
(二)学业优待
1.学校优待政策
(1)退伍复学后,若原专业停止招生或撤销,则由学院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或导师复学;本科生入学后第4学期结束以前报名参军者,退伍复学后,经转入学院同意,可转入原学科大类范围内的相近专业。
(2)退伍复学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本条款不适用于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委培生、定向生、成人高考等类别学生。
(3)入伍当学期已修读完所选课程学时50%以上者,因入伍离校未能参加考核的课程可以免考,其总评成绩以80分计;修读学时未达到50%的课程,做退课处理,不计成绩;因入伍离校未能参加课程补考者,补考成绩按60分计。
(4)本科生退伍复学后,可免修尚未修读的体育课、军训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按90分计。
(5)正常退伍或因身体不适等非主观原因退兵的学生,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若错过当学期选课时间,原则上,当学期课程剩余修读时间不少于50%的,可予以补选。退伍(退兵)当学期修读的课程,凡是参加课程考核者(考核成绩>0分),其总评成绩加20分,加分后总评成绩最高计80分,或以实际总评成绩计。
(6)本科生已获得本学期奖学金者,入伍后奖学金相应提升一级(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者不提升),成绩全部及格但未获得奖学金者,入伍后给予三等奖学金;给予研究生一次性入伍单项奖学金奖励。
(7)退伍复学后免收后续课程超计划修读学费。
2.国家优待政策
(8)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毕业后3年内参加考研,享受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
(9)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677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三)荣誉评选
退伍后,由本人申请,结合其在部队表现情况,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优先推荐参与学校优秀团员(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评选,优先推荐参与上海市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四)培养考察
符合优秀党员基本条件,圆满完成兵役任务并在部队表现优异,经学院申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对退伍的正式共产党员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应征入伍学生,经党支部考察和学院二级党组织预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优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入伍期间受到部队表彰或有立功表现,退伍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二级党组织审核通过后,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予以考察、培养。
(五)就业落户
非上海户籍的本科生、研究生,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劳动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经核实服役表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批落户申请。
(六)选用培养
对参军入伍大学生,部队在选取士官、士兵提干、报考军校、保送入学等方面优先选用培养。
详细法规政策请参看 “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上海征兵网”(zbb.sh.gov.cn)。相关政策若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